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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基本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返回列表 来源: 创始人 发布日期: 2022-07-26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要求,促进我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水平,特制订《江西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基本条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27日



江西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基本条件标准(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应以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和《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指导,应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心理辅导室的标准化建设,提升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性,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健全学生心理品质,实施素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


二、建设用途

中小学心理辅导室是面向师生组织和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的专门场所,主要用于:

1.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根据学校各年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及指导工作。

3.接待有心理辅导需求的学生,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个别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发现疑似严重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的来访者,向家长或监护人提出建议,将其转介到有关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机构。

4.对学校教职员工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和简单操作技能培训,帮助教职员工掌握心理保健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方法,提高压力应对和情绪管理的能力。

5.传播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活动、心理选修课和心理主题班会、家长会,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环境。


三、建设要求

1.选址要求

心理辅导室地点的选择应本着安静隔音、明亮舒适、便于来访,但出入不明显的原则,尽量离开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科老师的办公室,并尽量安排在1-2楼的低楼层。

2.布局要求

心理辅导室必须具备办公接待区(兼档案区)、个别辅导区、团体辅导区(可与学校多功能房共用)三个区域,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设置独立的团体辅导区、心理测评区、心理宣泄区、沙盘游戏区、心理放松区等。个别辅导区不小于10平方米;办公接待区、心理宣泄区、心理测评区和心理放松区均应不小于15平方米;团体辅导区应不小于40平方米。

心理辅导室的总体布置以简洁、温馨、舒适、安全为原则,房间的色彩以淡色系为宜(如淡绿、淡蓝、米黄等)。个别辅导区应选在相对隐蔽和安静的地方,来访者的位置应避开门窗方向,避免让来访者与突然到来的外人照面,避免在门窗外就能清楚地看见来访者。

3.人员配备

心理辅导室按照师生比为1:800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超过800名学生的学校,采取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方式配备,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师、数名兼职教师,所需编制在学校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心理辅导室专职教师应具备心理学或教育学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兼职教师须有相应的培训经历。

4.开放时间

心理辅导室应每个工作日开放。开放时间应安排在中午、下午、晚上休息时间或课后。学校可通过开设“心理热线”或“心理信箱”等方式来预约,或是结合学校网站,在线咨询或预约咨询时间。


四、建设内容

      建设类型

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分为简易型、标准型、示范型三种类型。

1.简易型:三个功能区组合,即“个别辅导区+办公区+团体辅导区”的组合模式,个别辅导区和办公区面积30㎡左右,团体辅导区可和学校的多功能室、会议室等区域合用。

2.标准型:三个功能区组合,即“个别辅导区+办公区+团体辅导区+其他功能区”的模式,面积在60㎡左右。

3.示范型:多个功能区组合,即“个别辅导区+办公区+团体辅导区+其他功能区”的模式,面积在100㎡左右。

800名以上(含800名)学生的中学、小学应建设示范型心理辅导室;800名学生以下的城区中学、小学应建设标准型心理辅导室;800名学生以下的农村中学、小学应建设简易型心理辅导室。

咨询热线

186-6379-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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