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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总工会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中心(站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返回列表 来源: 创始人 发布日期: 2022-07-26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工作,规范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中心、工作站(室)建设标准,打造青岛市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的物理环境,经市总工会党组研究通过,现将《青岛市总工会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中心(站/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职工需求和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总工会

202042

  
青岛市总工会职工心理健康(EAP

服务中心(站/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青岛市关于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职工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服务需求,引导职工快乐工作、健康生活,根据全市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中心(站/室)建设现状及发展,结合我市行业特点和职工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作用

  第二条 发挥中心(站/室)对社会和组织层面的作用。为职工创造一个暖心空间,满足个体、团体心理活动需求,普及心理知识,提升心理资本,促进个人、单位、社会各个层面对心理健康和职工心理健康服务的认识,促进健康发展,提升工作绩效,助力平安和谐环境打造。

  第三条 发挥中心(站/室)对个体层面的作用。让职工了解心理状况,学会自我调节,宣泄内心压抑,消除焦虑情绪,缓解工作压力,改善身心状态,促进自我成长,提高工作绩效。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突出专业性。遵循行业要求,体现专业特点,融入行业文化,具备行业特色。

  第五条 突出科普性。遵循心理学科学性、思想性和方法论,从普及教育入手,配置功能。

  第六条 突出趣味性。遵循职工群众的心理需求,从兴趣入手设计空间,配置设备,引发单位员工对心理学的关注和参与。

  第七条 突出实用性。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整合资源,合理融入单位大环境,节约投入,发挥效益,满足多维需求。 

  第八条 突出安全性。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保证来访员工的体验安全和隐私保护,为员工营造安全可靠的氛围。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功能设置。包括心理科普、心理测评、心理咨询、沙盘辅导、身心反馈训练、心理宣泄、放松减压、团体活动等功能。根据中心(站/室)建筑面积和实现的功能要求,分别确定为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中心、站、室。

  (一)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50平米,需具备心理科普、心理咨询、心理测评等七个以上功能。

  (二)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工作站。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米,需具备心理科普、心理咨询、心理测评等5个以上功能。

  (三)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工作室。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米,需具备心理科普、心理咨询、心理测评等三个以上功能。

  第十条 设备配置。需配备桌椅、资料柜、电脑和心理测评软件等设备,并根据中心(站/室)功能要求选装心理服务器材。心理服务器材包括:心理科普类产品(心理书籍、电影、挂图等)、心理学互动体验类产品、放松减压类产品、心理宣泄类产品、沙盘训练产品、心理文化等设施。

  第十一条 制度配置。包括组织宣传、排查转介、预约服务、应急处置、登记报告、协调联络等工作流程,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保密承诺、知情同意等工作制度,以及心理健康知识类、心理健康科普类、心理健康挂图等宣传挂板等。

  第十二条 人员配置。包括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心理咨询师,以及若干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等。其中,管理人员应接受过社会心理相关培训,掌握社会心理服务的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心理咨询师应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每年至少接受50学时专业培训;社会工作师、志愿者需热爱公益事业且接受社会心理相关培训。

  (一)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中心。至少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和4名以上专(兼)职心理咨询师(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以及社会工作师、志愿者若干名。

  (二)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工作站。至少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兼)职心理咨询师(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以及社会工作师、志愿者若干名。

  (三)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工作室。至少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外聘兼职心理咨询师,以及社会工作师、志愿者若干名。

  第五章  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专人管理。中心(站/室)采取指定专人管理方式进行,确保使用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 定期开放。根据职工服务需求,合理制定服务计划,定期定时开放使用。

  第十五条 数据共享。借助线上线下平台为职工提供心理健康检测等服务,数据与青岛市总工会共享,并可实时反馈。

  第十六条 规范建档。有关职工心理健康检测和服务情况,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建档。

  第六章  申报验收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有独立或满足职工心理健康服务需要的室内建站空间,最低符合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工作室建设要求。申报单位要开展过职工心理健康服务工作,职工参与度高,工会工作基础好。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填写《职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站(室)检查验收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中心(站/室)建设情况介绍(平面布局示意图)、设备经费统计表、建设合同(复印件)、建设场所照片等相关材料,报送到市总工会后,由市总工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材料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验收。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对验收合格的中心(站/室),按不同标准分别授予“青岛市总工会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中心(站/室)”牌匾,并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购置心理健康服务设备设施等相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各区市总工会要对所属职工心理健康(EAP)服务中心、站(室)开展绩效评价,对能持续发挥作用的中心(站/室)可提供免费订阅有关报纸、杂志等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总工会每年对中心(站/室)发挥作用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中心(站/室)发挥作用好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和通报表扬。对中心(站/室)不发挥作用或者发挥作用较差的,收回授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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